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Prospectuses for Applications for Trading of Securities on the TPEx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0 條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櫃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其公開說明書之封面以顯著之字體註明「本公司於上櫃掛牌年度
    及其後三個會計年度內,繼續委任主辦推薦證券商協助本公司遵循中
    華民國證券法令、櫃買中心規章、公告事項及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
    櫃契約」等字句。
二、應於其公開說明書之封面以顯著之字體註明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相
    關費用,應包括之項目如下:
(一)承銷費用,敘明輔導費用、包銷報酬或代銷手續費。
(二)上櫃審查費。
(三)其他費用,包括會計師、律師及印刷等其他費用,但無需逐項敘明
      。
三、檢附之財務報告為最近二年度及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
    務報告。
四、應於公開說明書封裏後之首頁,使用顯著之字體及淺顯易懂之文句,
    敘明發行人之產業、營運及其他重要風險,以及詳細風險說明之頁次
    索引。
第 15-1 條
發行人申請其股票登錄興櫃戰略新板為櫃檯買賣者,應於其公開說明書之
封面以顯著字體註明「本公司係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第三章規定申請股票登錄戰略新板之公司,相關營運風險較高,且戰略新
板市場參與者之買方限合格投資人,請投資人特別注意」等字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