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處理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Changes to Trading Category
四、違規處理: (一)證券經紀商總公司或個別分公司更改交易類別作業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每月統計後即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通知其改 善。但已申報買賣錯帳或更正帳號處理而更改交易類別者,不列入 計算: 1.當日更改交易類別作業委託筆數超過二百筆,或超過成交筆數百 分之十者。 2.當日更改交易類別作業金額達新台幣四億元者。 3.當月更改交易類別作業累計委託筆數超過成交筆數百分之五,且 逾各證券商總公司與個別分公司更改交易類別作業之平均筆數者 。 (二)證券經紀商於六個月內經本公司依前項規定通知其改善而未改善者 ,得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對其發生違規之權責主 管為下列之處理: 1.前項同款累計達二次者:通知該公司對該權責主管予以警告。 2.前項同款累計達三次以上者:暫停該權責主管執行業務一個月。 (三)證券自營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於六個月內發生三次(按日計算 ,以下同),本公司即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通知 改善,發生四次則通知該公司對該權責主管予以警告,發生五次則 通知該公司對該權責主管暫停執行業務一個月。 (四)違規次數過多或情節嚴重者,本公司得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四 十四條規定對其違規之權責主管及經辦人員另行從重處理,並依本 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予該證券商警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