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辦理申購買回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Guidelines for Creation and Redemption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受益憑證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辦理申購買回作業要點(民國 100 年 08 月 1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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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名詞說明:
一、參與證券商:指與發行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以下簡稱投信事業)簽訂參與契約,可自行或受託辦理指數股票型
    基金受益憑證申購、買回業務之證券商。
二、保管機構:指與發行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投信事業簽訂信託契
    約之金融機構。
三、申請人:指利用於參與證券商開設之證券買賣帳戶委託辦理申購、買
    回之委託人,另參與證券商自行辦理申購、買回者,亦為申請人。
四、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指投信事業於每一營業日參考指數提供者通知之
    標的指數資料所訂定並公布次一營業日實物申購、買回一個申請基數
    之受益憑證所需有價證券組合、預估基準現金差額之清單。
五、實物申購: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依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所公布申請基
    數之有價證券組合及投信事業通知之基準現金差額,或其整倍數為對
    價,向投信事業申購受益憑證。
六、實物買回: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依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所公布受益憑
    證之申請基數,或其整倍數為對價,向投信事業換回實物申購買回清
    單所公布之有價證券組合及投信事業通知之現金差額。
七、現金申購: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以現金方式交付對價,向投信事業
  申購受益憑證,申購金額與單位數之計算基準,應依信託契約之規定
  辦理。
八、現金買回: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以交付受益憑證方式,向投信事業
  換回對價之現金,買回金額之計算基準,應依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
九、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指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
    證券全部為國內有價證券。
十、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指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
    證券含一種以上之國外有價證券,或該基金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
    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定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簡稱連結式指數股票
    型基金)。
十一、集合實物申購:以不超過三位申請人依其相互間之約定,提交個別
      持有之有價證券,集合成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所公布之有價證券組合
      或其整倍數,並指定其中一人負責給付所需現金差額,而共同委託
      一家參與證券商(如申請人之一為具有自營部門之參與證券商,則
      為該參與證券商),以前述約定集合之有價證券組合及現金差額,
      向投信事業申購受益憑證。
十二、最小實物申購組合:指參與證券商自行辦理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
      型基金受益憑證實物申購,經投信事業同意,就其應交付實物申購
      對價之有價證券組合明細按有價證券種類及收盤價計算之總市值均
      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有價證券並就不足之有價證券繳付保證金,並
      於實物申購日次一營業日買進或借入不足之有價證券補足交付予保
      管機構。
十三、現金替代:指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所公布之有價證券組合中某特定有
      價證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進行實物申購(買回)時,交
      付(換回)之對價有價證券,得改以投信事業計算之金額取代。
      1.申請人因法令限制無法持有或轉讓該特定有價證券。
      2.該特定有價證券於證券交易市場停止買賣。
      3.其他依投信事業於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所公布採現金替代之有價證
        券。
      4.實物買回對價中之特定有價證券,遇指數股票型基金於應交付有
        價證券予申請人時未持有該等有價證券或持有之有價證券不足給
        付買回對價,亦無法依規定借得足夠之有價證券以交付申請人。
      5.申請人因國外市場未能如期交割並經經理公司同意該實物申購之
        特定有價證券。
      6.指數股票型基金之信託契約規定得以現金替代之事項。
十四、現金差額:按申請人申購、買回之申請基數數額乘以基準現金差額
      計算所得之金額。若現金差額為正數,表示申請人於申購時應給付
      現金予投信事業或買回時投信事業應給付現金予申請人;若現金差
      額為負數,表示投信事業於申購時應給付現金予申請人或買回時申
      請人應給付現金予投信事業。
十五、短缺有價證券:指參與證券商辦理最小實物申購組合時,未能依實
      物申購買回清單所公布之有價證券組合交付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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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國外成分證券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申購、買回作業規定:
一、申請人交付之國內有價證券不得融資買進,且當日買進之國內有價證
    券不得為錯帳及更正帳號之申報。
二、參與證券商受託辦理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申購、買
    回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以同一帳戶前一營業日普通交易之買進餘額支應國外成分證
      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作業所需受益憑證者,參與證券商
      應於申請當日預收申請人買進餘額所需支付之價金。
(二)參與證券商亦得於受託辦理申購、買回作業時,先行依投信事業所
      計算之現金差額及其他相關費用或款項進行預收。預收之價金,於
      確定實際應交付金額後,應通知申請人多退少補。
(三)參與證券商受託辦理本要點肆、二、(一)買回作業之預收價金,
      及本要點肆、二、(二)申購、買回作業之現金差額及其他相關費
      用或款項之收付,應另於其往來之交割銀行開立存款帳戶,以專戶
      處理之。
三、本要點參、七、八及九之規定於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國外成分
    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申購、買回作業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