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辦理申購買回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Guidelines for Creation and Redemption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貳、名詞說明: 一、參與證券商:指與發行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以下簡稱投信事業)或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期 貨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期信事業)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管理機構或 其指定機構簽訂參與契約,可自行或受託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 證、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 證申購、買回業務之證券商。 二、保管機構:指與發行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投信事業或發行指數 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期信事業簽訂信託契約之金融機構。 三、申請人:指利用於參與證券商開設之證券買賣帳戶委託辦理申購、買 回之委託人,另參與證券商自行辦理申購、買回者,亦為申請人。 四、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指投信事業於每一營業日參考指數提供者通知之 標的指數資料所訂定並公布次一營業日實物申購、買回一個申請基數 之受益憑證所需有價證券組合、預估基準現金差額之清單。 五、實物申購: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依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所公布申請基 數之有價證券組合及投信事業通知之基準現金差額,或其整倍數為對 價,向投信事業申購受益憑證。 六、實物買回: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依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所公布受益憑 證之申請基數,或其整倍數為對價,向投信事業換回實物申購買回清 單所公布之有價證券組合及投信事業通知之現金差額。 七、現金申購: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以現金方式交付對價,向投信事業 或期信事業申購受益憑證,申購金額與單位數之計算基準,應依信託 契約之規定辦理。 八、現金買回: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以交付受益憑證方式,向投信事業 或期信事業換回對價之現金,買回金額之計算基準,應依信託契約之 規定辦理。 九、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指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 證券全部為國內有價證券。 十、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指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 證券含一種以上之國外有價證券,或該基金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 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定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簡稱連結式指數股票 型基金)。 十一、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基金: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 條之一所定之指數股票型基金,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係以追蹤、模擬 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簡稱槓桿型指數股票型基金)或反向 倍數(簡稱反向型指數股票型基金)表現者。 十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指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係期貨信託事業依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募集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十三、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指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係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 其指定機構,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募集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十四、集合實物申購:以不超過三位申請人依其相互間之約定,提交個別 持有之有價證券,集合成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所公布之有價證券組合 或其整倍數,並指定其中一人負責給付所需現金差額,而共同委託 一家參與證券商(如申請人之一為具有自營部門之參與證券商,則 為該參與證券商),以前述約定集合之有價證券組合及現金差額, 向投信事業申購受益憑證。 十五、最小實物申購組合:指參與證券商自行辦理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 型基金受益憑證實物申購,經投信事業同意,就其應交付實物申購 對價之有價證券組合明細按有價證券種類及收盤價計算之總市值均 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有價證券並就不足之有價證券繳付保證金,並 於實物申購日次一營業日買進或借入不足之有價證券補足交付予保 管機構。 十六、現金替代:指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所公布之有價證券組合中某特定有 價證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進行實物申購(買回)時,交 付(換回)之對價有價證券,得改以投信事業計算之金額取代。 (一)申請人因法令限制無法持有或轉讓該特定有價證券。 (二)該特定有價證券於證券交易市場停止買賣或暫停交易。 (三)其他依投信事業於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所公布採現金替代之有價證 券。 (四)實物買回對價中之特定有價證券,遇指數股票型基金於應交付有 價證券予申請人時未持有該等有價證券或持有之有價證券不足給 付買回對價,亦無法依規定借得足夠之有價證券以交付申請人。 (五)申請人因國外市場未能如期交割並經經理公司同意該實物申購之 特定有價證券。 (六)指數股票型基金之信託契約規定得以現金替代之事項。 十七、現金差額:按申請人申購、買回之申請基數數額乘以基準現金差額 計算所得之金額。若現金差額為正數,表示申請人於申購時應給付 現金予投信事業或買回時投信事業應給付現金予申請人;若現金差 額為負數,表示投信事業於申購時應給付現金予申請人或買回時申 請人應給付現金予投信事業。 十八、短缺有價證券:指參與證券商辦理最小實物申購組合時,未能依實 物申購買回清單所公布之有價證券組合交付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