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辦理申購買回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Guidelines for Creation and Redemption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受益憑證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辦理申購買回作業要點(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2
貳、名詞說明:
一、參與證券商:指與發行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以下簡稱投信事業)或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期
    貨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期信事業)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管理機構或
    其指定機構簽訂參與契約,可自行或受託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
    證、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
    證申購、買回業務之證券商。
二、保管機構:指與發行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投信事業或發行指數
    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期信事業簽訂信託契約之金融機構。
三、申請人:指利用於參與證券商開設之證券買賣帳戶委託辦理申購、買
    回之委託人,另參與證券商自行辦理申購、買回者,亦為申請人。
四、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指投信事業於每一營業日參考指數提供者通知之
    標的指數資料所訂定並公布次一營業日實物申購、買回一個申請基數
    之受益憑證所需有價證券組合、預估基準現金差額之清單。
五、實物申購: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依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所公布申請基
    數之有價證券組合及投信事業通知之基準現金差額,或其整倍數為對
    價,向投信事業申購受益憑證。
六、實物買回: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依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所公布受益憑
    證之申請基數,或其整倍數為對價,向投信事業換回實物申購買回清
    單所公布之有價證券組合及投信事業通知之現金差額。
七、現金申購: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以現金方式交付對價,向投信事業
    或期信事業申購受益憑證,申購金額與單位數之計算基準,應依信託
    契約之規定辦理。
八、現金買回: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以交付受益憑證方式,向投信事業
    或期信事業換回對價之現金,買回金額之計算基準,應依信託契約之
    規定辦理。
九、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指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
    證券全部為國內有價證券。
十、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指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
    證券含一種以上之國外有價證券,或該基金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
    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定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簡稱連結式指數股票
    型基金)。
十一、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基金: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
      條之一所定之指數股票型基金,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係以追蹤、模擬
      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簡稱槓桿型指數股票型基金)或反向
      倍數(簡稱反向型指數股票型基金)表現者。
十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指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係期貨信託事業依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募集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十三、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指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係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
      其指定機構,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募集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十四、集合實物申購:以不超過三位申請人依其相互間之約定,提交個別
      持有之有價證券,集合成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所公布之有價證券組合
      或其整倍數,並指定其中一人負責給付所需現金差額,而共同委託
      一家參與證券商(如申請人之一為具有自營部門之參與證券商,則
      為該參與證券商),以前述約定集合之有價證券組合及現金差額,
      向投信事業申購受益憑證。
十五、最小實物申購組合:指參與證券商自行辦理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
      型基金受益憑證實物申購,經投信事業同意,就其應交付實物申購
      對價之有價證券組合明細按有價證券種類及收盤價計算之總市值均
      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有價證券並就不足之有價證券繳付保證金,並
      於實物申購日次一營業日買進或借入不足之有價證券補足交付予保
      管機構。
十六、現金替代:指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所公布之有價證券組合中某特定有
      價證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進行實物申購(買回)時,交
      付(換回)之對價有價證券,得改以投信事業計算之金額取代。
  (一)申請人因法令限制無法持有或轉讓該特定有價證券。
  (二)該特定有價證券於證券交易市場停止買賣或暫停交易。
  (三)其他依投信事業於實物申購買回清單所公布採現金替代之有價證
        券。
  (四)實物買回對價中之特定有價證券,遇指數股票型基金於應交付有
        價證券予申請人時未持有該等有價證券或持有之有價證券不足給
        付買回對價,亦無法依規定借得足夠之有價證券以交付申請人。
  (五)申請人因國外市場未能如期交割並經經理公司同意該實物申購之
        特定有價證券。
  (六)指數股票型基金之信託契約規定得以現金替代之事項。
十七、現金差額:按申請人申購、買回之申請基數數額乘以基準現金差額
      計算所得之金額。若現金差額為正數,表示申請人於申購時應給付
      現金予投信事業或買回時投信事業應給付現金予申請人;若現金差
      額為負數,表示投信事業於申購時應給付現金予申請人或買回時申
      請人應給付現金予投信事業。
十八、短缺有價證券:指參與證券商辦理最小實物申購組合時,未能依實
      物申購買回清單所公布之有價證券組合交付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