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 英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Applications by Overseas Chinese, Foreign Nationals, and Mainland Area Investors for Registration to Invest in Domestic Securities or Trade Domestic Futures
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修正第 1 點條文及增訂第 1 點條文之表 1-7 -1、1-7-2、1-7-3、1-7-4 ,自一百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實施。
壹、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登記 一、新增 (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 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營業細則第 七十七條之四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交所) 業務規則第四十四條之四辦理。 (二)資格條件:本作業要點所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外 之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 1.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係指具有中國大陸地區以外之國籍,年 滿二十歲持有身分證明者。 2.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外,依當地政府法令設 立登記者。 (三)申請文件 1.申請登記表: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填具完 成「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 申請登記表」,如表 1-1-1 及「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投資國 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申請登記表」如表 1-1-2。 表 1-1-1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申 請登記表 ┌──────────────────────────┐ │1.申請人 │ ├──────────────────────────┤ │ 中文名稱: │ ├──────────────────────────┤ │ 英文名稱: │ │ (須與所檢附文件完全一致) │ ├──────────────────────────┤ │ 成立日期:西元 年 月 日 │ ├──────────────────────────┤ │2.國別 │ ├──────────────────────────┤ │ □ 1.日本 │ ├──────────────────────────┤ │ □ 2.美國 │ ├──────────────────────────┤ │ □ 3.英國 │ ├──────────────────────────┤ │ □ 4.其他歐洲國家(國名:) │ ├──────────────────────────┤ │ □ 5A. 香港 □ 5B. 澳門 │ ├──────────────────────────┤ │ □ 6A. 紐西蘭 □ 6B. 澳洲 │ ├──────────────────────────┤ │ □ 7.其他(國名: )│ ├──────────────────────────┤ │3.型態(請就所屬非基金型態或基金型態擇一勾選) │ ├────────────┬─────────────┤ │□基金型態 │□非基金型態 │ ├────────────┼─────────────┤ │類別: │類別: │ │ □公司型基金 │ □銀行 │ │ □信託型基金 │ □保險公司 │ │ □合夥型基金 │ □證券商或期貨商 │ │ □退休型基金 │ □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海│ │ □共同基金 │ 外子公司或分公司或第一│ │ □單位信託 │ 上市(櫃)及興櫃之外國│ │ □其他型基金(請敘明:│ 公司員工集合專戶 │ │ ) │ □其他 │ ├────────────┴─────────────┤ │4.聲明事項:(自簽署日起生效) │ ├────────────┬─────────────┤ │(1) 依申請人之基金章程│(1) 申請人擬匯入 貴國投│ │ 或成立契約等文件,│ 資有價證券或從事期貨│ │ 其投資或交易策略之│ 交易之資金非來自臺灣│ │ 性質,聲明係屬投資│ 或大陸地區。 │ │ 或避險目的:(請務│(2) 申請人所提供之文件與│ │ 必勾選) │ 內容屬實且無虛假。 │ │ ○投資 │(3) 申請人絕不以不當手段│ │ (請務必勾選)│ 干擾金融市場運作。 │ │ ○避險 │ │ │(2) 申請人所提供之文件│ │ │ 與內容屬實且無虛假│ │ │ 。 │ │ │(3) 申請人絕不以不當手│ │ │ 段干擾金融市場運作│ │ │ 。 │ │ ├────────────┴─────────────┤ │5.股東背景資料(基金型態者可無須填寫) │ ├──────┬────┬───┬──────────┤ │*持股前三名│名 稱│國 籍│統一編號或身分證號碼│ │ 或持股比例├────┼───┼──────────┤ │ 達5%以上│ │ │ │ │ (含)之股│ │ │ │ │ 東,請填寫│ │ │ │ │ 名稱與國籍│ │ │ │ │ 。 │ │ │ │ │*上述股東屬│ │ │ │ │ 中華民國籍│ │ │ │ │ 者,請填註│ │ │ │ │ 營利事業統│ │ │ │ │ 一編號或身│ │ │ │ │ 分證號碼。│ │ │ │ ├──────┴────┴───┴──────────┤ │6.其他基本資料(以下資料如無者請填”N/A”) │ ├─────────────┬────┬───────┤ │ │名 稱│ 註 冊 地 │ │ ├────┼───────┤ │管理公司 │ │ │ │(Management Company) │ │ │ │ │ │ │ │電子郵件信箱: │ │ │ │(E-mail Address) │ │ │ ├─────────────┼────┼───────┤ │受託公司 │ │ │ │(Trustee Company ;信託型│ │ │ │基金請務必填寫,並由受託公│ │ │ │司於本申請登記表簽署) │ │ │ ├─────────────┼────┼───────┤ │顧問公司 │ │ │ │(Advisory Company) │ │ │ ├─────────────┼────┼───────┤ │全球保管銀行 │ │ │ │(Global Custodian) │ │ │ ├─────────────┴────┴───────┤ │申請日期: │ │代理人: (公司章)│ │代表人: │ │聯絡人員: │ │聯絡電話: │ │電子郵件信箱: │ │保管銀行: │ ├──────────────────────────┤ │檢附附件清單: │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 │ │1.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 │2.符合本作業要點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 │ │3.申請登記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親簽之登記表(英文版)│ ├──────────────────────────┤ │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員工集合專戶 │ │1.上市(櫃)及興櫃股票公司之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切結確│ │ 實取得海外員工授權之切結書正本。 │ │2.上市(櫃)及興櫃股票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發│ │ 行新股或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買回其股份之證明文件影本。│ │3.上市(櫃)及興櫃股票公司董事會通過當次買回其股份轉│ │ 讓予員工、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發行新股之議事錄影本│ │ 。 │ │4.符合本作業要點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 │ │5.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 │6.申請登記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親簽之登記表(英文版)│ │ 。 │ ├──────────────────────────┤ │第一上市(櫃)及興櫃之外國公司員工集合專戶 │ │1.第一上市(櫃)及興櫃之外國發行人切結確實取得海外外│ │ 籍員工授權之切結書正本。 │ │2.第一上市(櫃)及興櫃之外國發行人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 發行新股或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證明文件影本。 │ │3.經證交所核准第一上市或經櫃檯買賣中心核准第一上櫃、│ │ 興櫃之同意函影本。 │ │4.符合本作業要點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 │ │5.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 │6.申請登記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親簽之登記表(英文版)│ │ 。 │ └──────────────────────────┘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權簽字人之姓名及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職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表 1-1-2 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 申請登記表 ┌──────────────────────────┐ │1.申請人 │ ├──────────────────────────┤ │ 中文名稱: │ ├──────────────────────────┤ │ 英文名稱: │ │ (須與所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完全一致) │ ├──────────────────────────┤ │ 出生日期:西元 年 月 日 │ ├──────────────────────────┤ │2.國別 │ ├──────────────────────────┤ │ □ 1.日本 │ ├──────────────────────────┤ │ □ 2.美國 │ ├──────────────────────────┤ │ □ 3.英國 │ ├──────────────────────────┤ │ □ 4.其他歐洲國家(國名: )│ ├──────────────────────────┤ │ □ 5A. 香港 □ 5B 澳門 │ ├──────────────────────────┤ │ □ 6A. 紐西蘭 □ 6B. 澳洲 │ ├──────────────────────────┤ │ □ 7.其他(國名: )│ ├──────────────────────────┤ │3.聲明事項(自簽署日起生效) │ ├──────────────────────────┤ │(1)申請人擬匯入 貴國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期貨交易之資│ │ 金非來自臺灣或大陸地區。 │ ├──────────────────────────┤ │(2)申請人所提供之文件與內容屬實且無虛假。 │ ├──────────────────────────┤ │(3)申請人絕不以不當手段干擾金融市場運作。 │ ├──────────────────────────┤ │申請日期: │ │代理人: │ │代表人: (公司章)│ │聯絡人員: │ │聯絡電話: │ │電子郵件信箱: │ │保管銀行: │ ├──────────────────────────┤ │檢附附件清單: │ │1.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 │2.符合本作業要點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 │ │3.申請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親簽之登記表(英文版│ │ ) │ └──────────────────────────┘ 申請人之姓名及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檢附文件: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登記,應備齊下列文件: 2.1 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2.2 身分證明文件。 2.2.1 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身分證或其他附相片足資證 明國籍及身分之文件。 2.2.2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 (1)非基金型態 I 公司 當地政府單位核發之成立證書,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如無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得以下列文件之一替代: (I)有當地主管機關存檔紀錄之公司章程。 (II)當地國稅局出具之資格證明。 II 其他依法成立之組織,如政府投資機構、慈善團體、基 金會及學術單位,應出具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書 或函件。如無證書或函件,得以下列文件之一替代: (I)有當地主管機關存檔紀錄之組織章程。 (II)為申請人成立依據制定之法令專章。 (III)當地國稅局出具之資格證明。 (2)基金型態 I 出具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書或函件。如無證書或 函件,得以下列文件之一替代: (I)當地主管機關網站公布基金完成註冊登記之紀錄。 (II)可顯示當地主管機關收件或存檔紀錄之公開說明書、 信託契約書或私募備忘錄等文件。 II.以子基金型態申請辦理登記者,如無法出具符合 I 規 定之文件,應檢附下列文件替代: (I)母基金符合 I 規定之文件。 (II)子基金成立之法令依據及足以證明母子關係之相關文 件。 2.3 基金型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應於登記表聲明事項第 2 點勾 選「避險」或「投資」及「避險」者,證交所或期交所得視需 要於完成登記後,請投資人或交易人提供基金章程或成立契約 及投資或交易策略說明文件等相關文件。 (四)作業流程 1.登記表資料傳輸:由申請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或 代表人)於證交所系統線上傳送該填具完成之申請登記資料,經 系統線上檢核無誤後,證交所即製發「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完成登 記證明」,如表 1-2。 表 1-2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完成登記證明。 ┌──────────────────────────┐ │身分編號: │ ├──────────────────────────┤ │證券商開立帳號為:九九開頭加四位流水號(九九七及九九│ │ 八除外)及一碼檢查碼(境外機構投資│ │ 人適用) │ │ 959 開頭加三位流水號及一碼檢查碼(│ │ 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海外子公司或分│ │ 公司及第一上市(櫃)及興櫃之外國公│ │ 司員工集合專戶適用) │ ├──────────────────────────┤ │證券商開戶身分碼: │ ├──────────────────────────┤ │期貨商開戶身分碼: │ ├──────────────────────────┤ │投資人帳戶名稱: │ ├──────────────────────────┤ │投資人英文名稱: │ ├──────────────────────────┤ │保管銀行: │ ├──────────────────────────┤ │代理人: │ ├──────────────────────────┤ │完成登記日期: │ ├──────────────────────────┤ │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 └──────────────────────────┘ 註 1:請依完成登記證明之帳戶名稱辦理開戶。 註 2:代理人為期貨商者,依規定僅得開立期貨交易帳戶,不 得開立證券交易帳戶及新台幣存款帳戶。 2.相關資料:申請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 傳送申請登記資料至證交所系統後,檢送申請登記之境外華僑及 外國人親簽之登記表英文版(應與傳輸至證交所資料內容完全相 同)連同列印完成之登記表中文版,送證交所備查,由證交所定 期進行相關資料之檢核,上述(三)申請文件第 2 項所述之文 件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備齊留存。 3.不予登記: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辦理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證交 所或期交所得不予登記: 3.1 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3.2 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證交所通知五日限期 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者。 3.3 違反管理辦法、證券管理法令或期貨管理法令,情節重大者。 二、變更 已完成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登記事項內容如有異動者,其代理 人(或代表人)應即向證交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申請說明 1.更名 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人)於證交所系統傳送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更名申請登記表」,如表 1-3-1 ,經系統 線上檢核無誤後,即可列印「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完成變更登記證 明」,如表 1-4,並可逕至證券商或期貨商辦理開戶變更,相關 書件資料無需送證交所備查,惟證交所或期交所得視需要隨時請 投資人或交易人提供相關資料。 表 1-3-1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更名申請登記表 ┌──────────────────────────┐ │身份編號: │ ├──────────────────────────┤ │1.申請人 │ ├────────────┬─────────────┤ │ 舊中文名稱: │ 舊英文名稱: │ ├────────────┼─────────────┤ │ 新中文名稱: │ 新英文名稱: │ ├────────────┴─────────────┤ │2.代理(表)人及保管銀行 │ ├────────────┬─────────────┤ │ 代理人: (公司章)│保管銀行: │ ├────────────┼─────────────┤ │ 聯絡人員: │代表人: │ ├────────────┼─────────────┤ │ 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 ├────────────┴─────────────┤ │3.型態(請就所屬非基金型態或基金型態擇一勾選) │ ├────────────┬─────────────┤ │□基金型態 │□非基金型態 │ ├────────────┼─────────────┤ │類別: │類別: │ │ □公司型基金 │ □銀行 │ │ □信託型基金 │ □保險公司 │ │ □合夥型基金 │ □證券商或期貨商 │ │ □退休型基金 │ □上市(櫃)、興櫃公司海│ │ □共同基金 │ 外子公司或分公司或第一│ │ □單位信託 │ 上市(櫃)、興櫃之外國│ │ □其他型基金 │ 公司員工集合專戶 │ │ │ □其他 │ ├────────────┴─────────────┤ │4.聲明事項:(自簽署日起生效) │ ├────────────┬─────────────┤ │(1) 依申請人之基金章程│(1) 申請人擬匯入 貴國投│ │ 或成立契約等文件,│ 資有價證券或從事期貨│ │ 其投資或交易策略之│ 交易之資金非來自臺灣│ │ 性質,聲明係屬投資│ 或大陸地區。 │ │ 或避險目的: │(2) 申請人所提供之文件與│ │ (請務必勾選) │ 內容屬實且無虛假。 │ │ ○投資 │(3) 申請人絕不以不當手段│ │ ○避險 │ 干擾金融市場運作。 │ │(2) 申請人所提供之文件│ │ │ 與內容屬實且無虛假│ │ │ 。 │ │ │(3) 申請人絕不以不當手│ │ │ 段干擾金融市場運作│ │ │ 。 │ │ └────────────┴─────────────┘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權簽字人之姓名及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職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表 1-4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完成變更登記證明 ┌──────────────────────────┐ │身份編號: │ ├──────────────────────────┤ │戶名 │ ├────────────┬─────────────┤ │投資人新中文名稱: │投資人舊中文名稱: │ │ │ │ ├────────────┼─────────────┤ │投資人新英文名稱: │投資人舊英名名稱: │ ├────────────┴─────────────┤ │代理人及保管銀行 │ ├────────────┬─────────────┤ │新代理人: │舊代理人: │ ├────────────┼─────────────┤ │新保管銀行: │舊保管銀行: │ ├────────────┴─────────────┤ │完成變更登記日期: │ └──────────────────────────┘ 註:新代理人為期貨商者,依規定僅得開立期貨交易帳戶,不 得開立證券交易帳戶及新台幣存款帳戶。 2.變更代理人或代表人 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人)於證交所系統傳送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變更代理人(或代表人)申請登記表」,如 表 1-3-2,並列印「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完成變更登記證明」,如 表 1-4,即可逕至證券商或期貨商辦理開戶變更,相關書件資料 無需送證交所備查,惟證交所或期交所得視需要隨時請投資人或 交易人提供相關資料。 3.其餘項目之變更:除上述變更,登記表第五項股東背景資料及第 六項其他基本資料之變更,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或代 表人)自行於證交所系統維護更新,相關書件資料無須送交證交 所備查。 表 1-3-2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變更代理人(或代表人)申請登記 表 ┌──────────────────────────┐ │身份編號: │ ├──────────────────────────┤ │1.申請人 │ ├────────────┬─────────────┤ │ 中文名稱: │ 英文名稱: │ ├────────────┴─────────────┤ │2.代理(表)人及保管銀行 │ ├────────────┬─────────────┤ │ 舊代理人: │舊保管銀行: │ ├────────────┼─────────────┤ │ 新代理人: (公司章)│新保管銀行: │ ├────────────┼─────────────┤ │ 聯絡人員: │新代表人: │ ├────────────┼─────────────┤ │ 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 └────────────┴─────────────┘ 三、註銷 (一)申請作業說明 1.申請註銷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其代理人為保管銀行者,應於證 交所系統傳送「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註銷申請登記表」,如表 1-5 ,並將納稅代理委託書影本或臺北市國稅局出具同意函傳真至證 交所確認後,即可列印完成註銷證明,如表 1-6,並至證券商或 期貨商處辦理開戶註銷。 2.申請註銷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其代理人為期貨商者,應於證交 所系統傳送「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註銷申請登記表」,如表 1-5, 並將表 1-5 傳真至證交所確認後,即可列印完成註銷證明,如 表 1-6,並至期貨商處辦理開戶註銷。 表 1-5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註銷登記表 ┌──────────────────────────┐ │身分編號 │ ├──────────────────────────┤ │1.申請人 │ ├──────────────────────────┤ │ 中文名稱: │ ├──────────────────────────┤ │ 英文名稱: │ ├──────────────────────────┤ │2.保管銀行及代理人 │ ├──────────────────────────┤ │保管銀行: │ ├──────────────────────────┤ │代理人: (公司章)│ ├──────────────────────────┤ │聯絡人員: │ ├──────────────────────────┤ │電話: │ └──────────────────────────┘ 表 1-6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完成註銷登記證明 ┌──────────────────────────┐ │身分編號: │ ├──────────────────────────┤ │投資人帳戶名稱: │ ├──────────────────────────┤ │投資人英文名稱: │ ├──────────────────────────┤ │保管銀行: │ ├──────────────────────────┤ │代理人: │ ├──────────────────────────┤ │完成註銷登記日期: │ └──────────────────────────┘
貳、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申請登記 一、新增 (一)依據:管理辦法第十條、證交所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之四及期交所 業務規則第四十四條之四辦理。 (二)資格條件:本作業要點所稱境內華僑及外國人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 之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 1.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年滿二十歲,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領有 華僑身分證明書、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 2.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 (三)申請文件 1.申請登記表: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應填具完成「境內華僑及外國人 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申請登記表」,如表 2-1 。 表 2-1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 申請登記表 ┌──┬───────────────────────┐ │僑外│中 文: │ │人名│英 文: │ │稱或│(須與所檢附之居留證完全一致) │ │姓名│ │ ├──┼───────────────────────┤ │僑外│□ 1. 日本 │ │人國│□ 2. 美國 │ │籍 │□ 3. 英國 │ │ │□ 4. 其他歐洲國家(國名: ) │ │ │□ 5A.香港 □ 5B.澳門 │ │ │□ 6A.紐西蘭 □ 6B.澳洲 │ │ │□ 7. 其他(國名: ) │ ├──┼───────────────────────┤ │類別│□華僑及外國自然人 │ │ │ 出生日期:西元 年 月 日│ │ ├───────────────────────┤ │ │□外國機構投資人(法人)經經濟部核准設立日期:│ │ │ 西 年 月 日│ ├──┼───────────────────────┤ │聲明│1.本人擬匯入 貴國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期貨交易之│ │事項│ 資金非來自大陸地區 │ │(自│2.本人所提供之文件與內容屬實且無虛假。 │ │簽署│3.申請人絕不以不當手段干擾金融市場運作。 │ │日起│ │ │生效│ │ │) │ │ ├──┼───────────────────────┤ │申請│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日期│ │ ├──┴───────────────────────┤ │申請人: │ │地址: │ │聯絡電話: │ ├──────────────────────────┤ │代理申請證券商或期貨商: (公司章)│ │經辦: │ └──────────────────────────┘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為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則由負責人簽名)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檢附文件: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登記,應備齊下列文件: 2.1 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及居留證或華僑身分證明書。 2.2 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經濟部認許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負 責人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 (四)作業流程 1.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登記,應檢具上述貳一(三)2 文件 ,委託證券商或期貨商向證交所辦理。 2.登記表資料檢核:由證券商或期貨商於證交所系統線上傳送該填 具完成之申請登記資料,證交所即進行各項傳輸資料之檢核,並 由證交所系統線上提供申請登記結果。分述如下: 2.1 完成登記:即所傳輸之各項資料經電腦檢核完成,且國籍非中 國大陸地區者,始完成向證交所申請登記作業。由證券商或期 貨商於證交所系統線上列印申請登記表,交由申請登記之境內 華僑及外國人親簽後,列印「境內華僑及外國人完成登記證明 」,如表 2-2,即可辦理開戶。證券商或期貨商於登記完成後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之相關書件資料,無須送交證交所,由證 券商或期貨商自行保存貳一(三)申請文件影本、申請登記表 (經申請人簽署)及完成登記證明等文件。 表 2-2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完成登記證明 ┌──────────────────────────┐ │身分編號: │ ├──────────────────────────┤ │證券商開立帳號為:(九九八開頭加三位流水號及一碼檢查│ │ 碼) │ ├──────────────────────────┤ │身分碼: │ ├──────────────────────────┤ │投資人帳戶名稱: │ ├──────────────────────────┤ │投資人英文名稱: │ ├──────────────────────────┤ │完成註銷登記日期: │ └──────────────────────────┘ 註:請依完成登記證明之帳戶名稱辦理開戶。 2.2 重複登記:即所傳輸之資料與其他核准或完成登記之外資英文 名稱、國名及出生(核准設立)日期完全相同。 3.不予登記:境內華僑及外國人辦理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證交 所或期交所得不予登記: 3.1 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3.2 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者。 3.3 違反管理辦法、證券管理法令或期貨管理法令,情節重大者。 二、變更及註銷 已完成登記之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登記事項內容如有異動或申請註銷 者,應經由證券商或期貨商檢附下列文件專函向證交所申請辦理。 (一)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及居留證或華僑身分證明書影本。 (二)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經濟部認許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負責人 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