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Applications by Overseas Chinese, Foreign Nationals, and Mainland Area Investors for Registration to Invest in Domestic Securities or Trade Domestic Futur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修正第 1  點條文及增訂第 1  點條文之表 1-7
-1、1-7-2、1-7-3、1-7-4 ,自一百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歷史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壹、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登記
一、新增
(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
   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營業細則第
   七十七條之四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交所)
   業務規則第四十四條之四辦理。
(二)資格條件:本作業要點所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外
   之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
   1.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係指具有中國大陸地區以外之國籍,年
    滿二十歲持有身分證明者。
   2.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外,依當地政府法令設
    立登記者。
(三)申請文件
      1.申請登記表: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填具完
        成「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
        申請登記表」,如表 1-1-1  及「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投資國
        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申請登記表」如表 1-1-2。
      2.檢附文件: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登記,應備齊下列文件:
      2.1 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2.2 身分證明文件。
      2.2.1 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身分證或其他附相片足資證
            明國籍及身分之文件。
      2.2.2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
         (1)非基金型態
              I 公司
                當地政府單位核發之成立證書,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如無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得以下列文件之一替代:
             (I)有當地主管機關存檔紀錄之公司章程。
            (II)當地稅務機關出具之資格證明。
             II 其他依法成立之組織,如政府投資機構、慈善團體、基
                金會及學術單位,應出具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書
                或函件。如無證書或函件,得以下列文件之一替代:
             (I)有當地主管機關存檔紀錄之組織章程。
            (II)為申請人成立依據制定之法令專章。
           (III)當地稅務機關出具之資格證明。
         (2)基金型態
              I.出具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書或函件。如無證書或
                函件,得以下列文件之一替代: 
             (I)當地主管機關網站公布基金完成註冊登記之紀錄。
            (II)可顯示當地主管機關收件或存檔紀錄之公開說明書、
                  信託契約書或私募備忘錄等文件。
           (III)當地稅務機關出具之資格證明。
             II.以子基金型態申請辦理登記者,如無法出具符合 I  規
                定之文件,應檢附下列文件替代:
             (I)母基金符合 I  規定之文件。
            (II)子基金成立之法令依據及足以證明母子關係之相關文
                  件。
      2.3 基金型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應於登記表聲明事項第 2  點勾
          選「避險」或「投資」及「避險」者,證交所或期交所得視需
          要於完成登記後,請投資人或交易人提供基金章程或成立契約
          及投資或交易策略說明文件等相關文件。
(四)作業流程
      1.登記表資料傳輸:由申請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或
        代表人)於證交所系統線上傳送該填具完成之申請登記資料,經
        系統線上檢核無誤後,證交所即製發「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完成登
        記證明」,如表 1-2。
      2.相關資料:申請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
        傳送申請登記資料至證交所系統後,檢送申請登記之境外華僑及
        外國人親簽之登記表英文版(應與傳輸至證交所資料內容完全相
        同)連同列印完成之登記表中文版,送證交所備查,由證交所定
        期進行相關資料之檢核,上述(三)申請文件第 2  項所述之文
        件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備齊留存。
      3.不予登記: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辦理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證交
        所或期交所得不予登記:
      3.1 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3.2 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證交所通知五日限期
          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者。
      3.3 違反管理辦法、證券管理法令或期貨管理法令,情節重大者。
二、變更
    已完成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登記事項內容如有異動者,其代理
    人(或代表人)應即向證交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申請說明
      1.更名
        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人)於證交所系統傳送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更名申請登記表」,如表  1-3-1 ,經系統
        線上檢核無誤後,即可列印「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完成變更登記證
        明」,如表 1-4,並可逕至證券商或期貨商辦理開戶變更,相關
        書件資料無需送證交所備查,惟證交所或期交所得視需要隨時請
        投資人或交易人提供相關資料。

        表 1-4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完成變更登記證明
        ┌──────────────────────────┐
        │身份編號:                                          │
        ├──────────────────────────┤
        │戶名                                                │
        ├────────────┬─────────────┤
        │投資人新中文名稱:      │投資人舊中文名稱:        │
        │                        │                          │
        ├────────────┼─────────────┤
        │投資人新英文名稱:      │投資人舊英名名稱:        │
        ├────────────┴─────────────┤
        │代理人及保管銀行                                    │
        ├────────────┬─────────────┤
        │新代理人:              │舊代理人:                │
        ├────────────┼─────────────┤
        │新保管銀行:            │舊保管銀行:              │
        ├────────────┴─────────────┤
        │完成變更登記日期:                                  │
        └──────────────────────────┘
          註:新代理人為期貨商者,依規定僅得開立期貨交易帳戶,不
              得開立證券交易帳戶及新台幣存款帳戶。

      2.變更代理人或代表人
        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人)於證交所系統傳送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變更代理人(或代表人)申請登記表」,如
        表 1-3-2,並列印「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完成變更登記證明」,如
        表 1-4,即可逕至證券商或期貨商辦理開戶變更,相關書件資料
        無需送證交所備查,惟證交所或期交所得視需要隨時請投資人或
        交易人提供相關資料。
      3.其餘項目之變更:除上述變更,登記表第五項股東背景資料及第
        六項其他基本資料之變更,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或代
        表人)自行於證交所系統維護更新,相關書件資料無須送交證交
        所備查。

        表 1-3-2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變更代理人(或代表人)申請登記
                  表
        ┌──────────────────────────┐
        │身份編號:                                          │
        ├──────────────────────────┤
        │1.申請人                                            │
        ├────────────┬─────────────┤
        │  中文名稱:            │  英文名稱:              │
        ├────────────┴─────────────┤
        │2.代理(表)人及保管銀行                            │
        ├────────────┬─────────────┤
        │  舊代理人:            │舊保管銀行:              │
        ├────────────┼─────────────┤
        │  新代理人:  (公司章)│新保管銀行:              │
        ├────────────┼─────────────┤
        │  聯絡人員:            │新代表人:                │
        ├────────────┼─────────────┤
        │  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
        └────────────┴─────────────┘

三、註銷
(一)申請作業說明
      1.申請註銷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其代理人為保管銀行者,應於證
        交所系統傳送「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註銷申請登記表」,如表 1-5
        ,並將納稅代理委託書影本或臺北市國稅局出具同意函傳真至證
        交所確認後,即可列印完成註銷證明,如表 1-6,並至證券商或
        期貨商處辦理開戶註銷。
      2.申請註銷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其代理人為期貨商者,應於證交
        所系統傳送「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註銷申請登記表」,如表 1-5,
        並將表 1-5  傳真至證交所確認後,即可列印完成註銷證明,如
        表 1-6,並至期貨商處辦理開戶註銷。

        表 1-5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註銷登記表
        ┌──────────────────────────┐
        │身分編號                                            │
        ├──────────────────────────┤
        │1.申請人                                            │
        ├──────────────────────────┤
        │  中文名稱:                                        │
        ├──────────────────────────┤
        │  英文名稱:                                        │
        ├──────────────────────────┤
        │2.保管銀行及代理人                                  │
        ├──────────────────────────┤
        │保管銀行:                                          │
        ├──────────────────────────┤
        │代理人:                                  (公司章)│
        ├──────────────────────────┤
        │聯絡人員:                                          │
        ├──────────────────────────┤
        │電話:                                              │
        └──────────────────────────┘

        表 1-6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完成註銷登記證明
        ┌──────────────────────────┐
        │身分編號:                                          │
        ├──────────────────────────┤
        │投資人帳戶名稱:                                    │
        ├──────────────────────────┤
        │投資人英文名稱:                                    │
        ├──────────────────────────┤
        │保管銀行:                                          │
        ├──────────────────────────┤
        │代理人:                                            │
        ├──────────────────────────┤
        │完成註銷登記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