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證券商從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內部控制應行注意事項(民國 94 年 08 月 03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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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所稱「交易需求及履約借券」係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二條之二所規範交易需求及履約之借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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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從事交易需求及履約借券應經董事會及相關部門之適當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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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應對公司從事交易需求及履約借券時,可能涉入之法律風險進
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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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商從事交易需求及履約借券,應訂定內部控制程序以及內部之交
易需求及履約借券處理辦法與相關額度限制,並應與其他交易獨立記
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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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證券商對交易人員從事交易需求及履約借券,應有適當之授權、核准
、額度限制與停損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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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證券商從事交易需求及履約借券之人員與中檯 (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
等) 、後檯 (會計與結算、集中保管) 之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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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從事交易需求及履約借券應每日衡量所借之有價證券與擔保品之公平
價值,並留存所衡量之資訊。若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時,應以可靠之
估計方法決定公平價值之估算與衡量,若公平價值變動或重要假設與
原來預期發生重大變化,應有適當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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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證券商從事交易需求及履約借券時,其相關作業憑證應依規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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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內部稽核單位應依上述注意事項重點,每月與不定期執行內部稽核作
業,以確保各項控制重點皆依規定辦理,並留存相關稽核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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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注意事項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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