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選任程序」參考範例
Sample Template for XXX Co., Ltd. Procedures for Election of Directors
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董事、監察人,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 則」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本程序。
本公司獨立董事或獨立監察人之選任,以非為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所定之法 人或其代表人為限,並應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四條 與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 獨立董事或獨立監察人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具有五年以上之商務、財務、法律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二、進修法律、財務或會計專業知識每年達一定時數以上且取得相關證明 文件。 獨立董事或獨立監察人具有左列情形之一,即視為不符合獨立性條件: 一、本公司之受僱人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 自然人股東。 三、前二款所列人員之配偶或其二親等以內直系親屬。 四、直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 人、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 五、與本公司有財務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六、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商務、法律等服務、諮詢之專業人士 、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團體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 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七、兼任其他公司之獨立董事或獨立監察人合計超過五家以上。
本公司董事會或任何股東得提供下屆董事及監察人推薦名單,作為選任董 事及監察人之參考。 董事會依前項提供董事及監察人推薦名單時,亦得提供候選人學歷、經歷 、持有股份數額與所代表之政府、法人名稱及符合獨立性情形等相關資料 ,以利股東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