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 英
Sample Template of XXX Co., Ltd. Charter of Nominating Committee
(委員會之組成) 本委員會由董事會推舉至少三名董事組成之,其中應有獨立董事參與並擔 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董事加入本委員會之任期,除法令或本公司章程、規則另有規定者外,為 董事會推舉之日起,至董事任期屆滿、辭任本委員會或董事之職務、或董 事會另行推舉以代替原董事為本委員會成員之日止。
(職責範圍) 本委員會依第四條之規定,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尋找適任之董事及監察人人選,向董事會提出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 單,並就股東或董事推薦之董事、監察人候選人之資格條件、學經歷 背景及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項,進行事先審查,並 將審查結果暨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建議參考名單,提經董事會議定後 ,提供股東會選舉適任之董事及監察人之參考,在公司委託書上宜揭 露被納入建議參考名單人員之相關資料。對於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所推薦之董事、監察人候選人人選,經本委 員會事先審查後決定不納入建議參考名單者,應揭露相關股東姓名及 本委員會不採納之原因。在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時,應注意被提 名人(相較於其他候選人)之資歷、專業、誠信暨是否符合證券交易 法、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暨臺灣證券交易所 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定獨立董事之條件,務以能契合股東 長遠利益為主要考量。 二、為董事會所屬之各委員會制定建置標準,並建議其組織規程。每年並 應至少複核一次,暨適時向董事會提出修正建議。 三、審查各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之資格及潛在之利益衝突,向董事會建議各 委員會之新成員及召集人人選。 四、逐年審查各委員會召集人及其成員之資格,並向董事會建議是否需要 進行替換。各委員會召集人及其成員之任期應配合董事、監察人之任 期,以三年一任為原則。 本委員會成員於前項各款規定之事項,涉有自身利害關係或有損害公司利 益之虞時,應迴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