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Taipei Exchange Regulations Governing Over-the-Counter Trading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歷史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民國 98 年 01 月 0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3-1 條
證券商與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連結台股之股權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先確
認交易相對人已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或本中心「境外華
僑及外國人從事臺股股權之衍生性商品交易登記作業要點」之規定完成登
記。
第 45 條
連結台股之股權衍生性商品履約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雙方約定
採現金結算或由證券商及其它經主管機關核准採實物交割之機構以給付連
結標的證券方式為之,並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連結外國股權商品
之股權衍生性商品履約方式,得由雙方約定採現金結算或依其市場實務採
行實物交割。
前項股權衍生性商品標的為股價指數時,其履約方式應採現金結算為之。
證券商與於本中心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連結台股之股權衍生性商
品交易,須採外幣計價並以外幣結算,不得涉及台股現貨之實物交割。
第 64 條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第
    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三條之ㄧ、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準
    用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部分、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三
    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者。 
二、未依申請書或申報書之相關內容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三、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達百分之二百。
四、未依所訂「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或內部控制、內
    部稽核制度規定執行者。
五、違反本中心其他章則、辦法、作業程序、作業要點、注意事項、補充
    規範、公告、通函等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