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Taipei Exchange Regulations Governing Over-the-Counter Trading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歷史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0-3 條
證券商銷售客製化之結構型商品,應建立新種商品內部事前審查及事後追
蹤之相關機制,並於辦理新種商品銷售前,確實依該機制進行審查。
前項事前審查機制之內容至少應包含以下各項:
一、商品性質之審查。
二、經營策略與業務方針之審查。
三、風險管理之審查。
四、內部控制之審查。
五、會計方法之審查。
六、相關法規遵循及所需法律文件之審查。
第 30-4 條
證券商應將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二及第三十條之三之內容,納入內
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辦理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