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Taipei Exchange Regulations Governing Over-the-Counter Trading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歷史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4 條
股權選擇權交易契約之存續期間自成交日起算,應為一年以下,但另經專
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承作國內上市櫃股票之股權衍生性商品交易,其潛在履約買賣標的
證券股數,與前一營業日全體證券商、槓桿交易商及銀行已交易未到期之
股權衍生性商品契約履約買賣標的證券股數、議約型認購(售)權證可認
購(售)標的證券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額扣除下列各款股份後之百分之十五:
一、全體董事、監察人應持有之法定持股成數。
二、已質押股數。
三、新上市櫃公司強制集保之股數。
四、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已買回未註銷之股份。
五、經主管機關限制上市櫃買賣之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