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Procedure for Board of Directors Meeting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歷史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7 條
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
一、公司之營運計畫。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但半年度財務報告依法令規定無須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此限。
三、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
    有效性之考核。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
    為之處理程序。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七、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
    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八、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
    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七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
;所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
捐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
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已提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外國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第二項有關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五之金額,以股東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
公司設有獨立董事者,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第一
項應提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
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
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
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