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Procedure for Board of Directors Meetings of Public Companies
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於當日延後開會 ,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 規定之程序重行召集。 前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 ,得變更之。 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席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事提議 ,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或未依第二項規定逕行宣布散 會,其代理人之選任準用第十條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