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Procedure for Board of Directors Meeting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歷史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0 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者,由董事長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
東會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者,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
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第四項或第二百零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董事會由過
半數之董事自行召集者,由董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
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
;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
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16 條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
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
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
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二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司法第二百
零六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