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Procedure for Board of Directors Meetings of Public Companies
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 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 一、公司之營運計畫。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但半年度財務報告依法令規定無須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此限。 三、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 有效性之考核。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 為之處理程序。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六、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 七、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八、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 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九、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 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 ;所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 捐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 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已提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外國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第二項有關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五之金額,以股東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 公司設有獨立董事者,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第一 項應提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 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 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 錄。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會議事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二項、 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至前條規定;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準 用第三條第四項規定。但常務董事會屬七日內定期召集者,得於二日前通 知各常務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