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英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Business Money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受理客戶申請時,經徵信審定,並同意與 客戶簽訂借貸款項契約書後始得辦理。 前項證券商辦理與客戶簽訂借貸款項契約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客戶為國內自然人者,應親持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附所得及財產證明 相關文件。 二、客戶為國內法人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授權人與代表人國 民身分證正本、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及法人登記證明文 件正本。 三、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簽訂借貸款項契約書,應取得身分編號並檢附所得 及財產證明相關文件,依下列規定向證券商辦理。 (一)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及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 (二)外國機構投資人:經濟部認許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 證(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 四、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簽訂借貸款項契約書,應由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 人於取得身分編號並檢附其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登記(或 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向證券商辦理。 五、前款國內代理人為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核准得以經營 保管業務之銀行與受理開戶證券商均具網路認證機制者,得以電子化 方式傳輸開戶文件辦理開戶。 前項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授權書正本 應予留存,影本部分應加蓋「經核確由本人或被授權人親自申請且與原本 無誤」字樣戮記。 第一項借貸款項契約書範本,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擬訂之。
客戶於借貸款項契約書上所載本人、代理人、代表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統一證號、法人統一編號、地址或通訊處所,如有變更應以書 面通知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