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英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Business Money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證券商應依第四條徵信結果,核定其客戶得融通額度;客戶於簽訂借貸款 項契約書前,已於證券商開辦之其他授信業務申請授信額度並獲核定者, 其得融通額度應與已核定之授信額度合併計算,且該客戶提供之財產證明 應達其所申請合併計算後總授信額度之百分之三十;客戶於簽訂借貸款項 契約書後,再向證券商申請其他授信業務授信額度者,亦應合併計算。 前項規範客戶為其合併計算後總授信額度所應提供之財產證明,係指客戶 提供最近一年所得及各種財產之證明。 第一項所定財產證明以本人或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之下列單據文件為 限: 一、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登記謄本或繳稅稅單。證券商並應查詢他項權 利設定狀況後,計算其價值。 二、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文件(如存款餘額證明書、存摺、定存單等),並 應以最近一個月之平均餘額為計算基準。 三、持有有價證券之證明。 四、金融機構出具之黃金帳戶餘額證明文件(如黃金存摺、黃金存摺或帳 戶之餘額證明書等)。 五、信託業出具之金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或不動產信託之信託財產證明 文件(如對帳單、信託財產目錄、信託財產證明書等),且信託委託 人及受益人限委託人本人,信託財產限不動產、金融機構存款、有價 證券及金融機構黃金帳戶餘額。 委託人所提供之財產證明非本人所有者,財產所有人應為連帶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