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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商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標準規範 

Standard Directions for the Content and Procedures of Assessment of Legal Compliance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歷史名稱: 證券商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標準規範(民國 97 年 05 月 0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3
參、證券商至少應依下列內容,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
一、法令遵循單位為規劃、管理及執行法令遵循制度,建立公司從業人員
    重視法治觀念,加強證券法令規章之宣導及教育,以促使公司所有人
    員均能熟悉與本身工作相關之各種法規,特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
    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訂定公司法令遵循之
    評估內容與程序(以下簡稱本程序)。
二、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各監察人或
    審計委員會報告。
三、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如下: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
      動符合法令規定。
(三)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
(四)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五)督導海外分支機構遵循其所在地國家之法令。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四、法令遵循之評估程序採取自行評估作業,各單位每年至少須辦理一次
    ,其辦理結果應送法令遵循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
    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五、自行評估作業分為兩大類:
(一)一般自行評估項目:適用於公司各單位。
(二)單位自行評估項目:適用於個別單位。
六、辦理上開自行評估作業時,應使用「法令遵循自行評估表」(如附件
    )辦理,「法令遵循自行評估表」(代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自行評
    估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七、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