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經手費折讓及獎勵金核發標準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tandards for Granting of Transaction Charge Discounts and Financial Incentives to Beneficiary Certificate Liquidity Provid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受益憑證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經手費折讓及獎勵金核發標準(民國 98 年 06 月 0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壹、經手費折讓標準
一、流動量提供者及其負責提供流動量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境外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以下皆簡稱 ETF)
    當月績效均達下列各條件者,本公司方予經手費折讓:
(一)ETF 須達下列績效標準:
      1.普通交易最佳一檔買賣價差出現大於百分之一持續不超過 30 分
        鐘,當月不超過 2  次。
      2.普通交易之每日週轉率均達一定比率以上,計算週轉率之日成交
        量不含流動量提供者於同一盤以 ETF  專戶、其他自有名義開立
        之帳戶買賣,或其間相互買賣成交之數量。(前揭比率由本公司
        視各種 ETF  及市場狀況訂定之)
      3.該 ETF  價格除漲停或跌停者外,市場行情揭示僅有買進或賣出
        揭示價格逾 3  分鐘之次數不超過 2  次,惟遇有本公司營業細
        則第 58 條之 3  第三項之情事,須延緩撮合時間時,得排除上
        揭時間計算。
(二)流動量提供者於盤中遇該 ETF  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58 條之 3  
      第三項之情事時,均於延緩撮合期間申報 8  個交易單位以上之買
      進及賣出委託。
二、流動量提供者買賣該 ETF  經手費折讓標準
(一)本案正式實施日起半年或 ETF  新上市日起半年,經手費全數減免
      。
(二)本案實施滿半年或 ETF  新上市滿半年後之經手費折讓標準:
   1.當月普通交易之日平均成交量標準:
      ┌──────────────────┬────────┐
      │日平均成交量                        │經手費折讓      │
      ├──────────────────┼────────┤
      │1000  交易單位以上未滿 2000 交易單位│             10%│
      ├──────────────────┼────────┤
      │2000  交易單位以上未滿 3000 交易單位│             20%│
      ├──────────────────┼────────┤
      │3000  交易單位以上未滿 4000 交易單位│             30%│
      ├──────────────────┼────────┤
      │4000  交易單位以上未滿 5000 交易單位│             40%│
      ├──────────────────┼────────┤
      │5000  交易單位以上                  │             50%│
      ├──────────────────┴────────┤
      │註:日平均成交量限流動量提供者 ETF  專戶買賣者,惟不含│
      │同一盤以 ETF  專戶買賣,或以 ETF  專戶與其他自有名義開│
      │立之帳戶相互買賣成交之數量。                          │
      └───────────────────────────┘

      2.當月普通交易之成交量比重標準:
      ┌───────────────┬───────────┐
      │        月成交量比重          │      經手費折讓      │
      ├───────────────┼───────────┤
      │50% 以上未滿  60%             │                  20% │
      ├───────────────┼───────────┤
      │60% 以上未滿  70%             │                  30% │
      ├───────────────┼───────────┤
      │70% 以上未滿  80%             │                  50% │
      ├───────────────┼───────────┤
      │80% 以上未滿  90%             │                  70% │
      ├───────────────┼───────────┤
      │90% 以上                      │                 100% │
      └───────────────┴───────────┘
        註:(月成交量比重)=(流動量提供者當月買賣該 ETF  成交
        量)/(當月該 ETF  買進及賣出總成交量),流動量提供者當
        月買賣該 ETF  成交量限 ETF  專戶買賣者,惟不含同一盤以 
        ETF 專戶買賣,或以 ETF  專戶與其他自有名義開立之帳戶相互
        買賣成交之數量。

      3.流動量提供者每月買賣每種 ETF  成交量達前二項折讓標準者,
        其經手費折讓得加總計算之,但超出 100% 部分之折讓金額得折
        抵其他提供流動量之 ETF  經手費。
2
貳、獎勵金核發標準
一、本公司於本案實施第一年提供 2,000  萬元作為 ETF  流動量提供者
    制度之獎勵金。
二、符合上揭壹、一之績效標準,且達下列條件,始可獲得獎勵金額:
(一)ETF 上市須滿一個月。
(二)ETF 當季之日平均資產總值新台幣 100  億元以上者,當季之每月
      日平均成交數量須達 5,000  交易單位以上;或 ETF  當季之日平
      均資產總值不滿新台幣 100  億元者,當季之每月日平均成交數量
      須達 500  交易單位以上。
(三)當季流動量提供者對該 ETF  每日買賣相抵後仍有賣出餘額,依本
      公司營業細則第一○九條規定申報借券辦理交割之數量未超過該 E
      TF  每申購單位之受益權單位數。
三、每季計算全體 ETF  之流動量提供者就其提供流動量之每種 ETF  日
    平均買進及賣出總成交量(限流動量提供者 ETF  專戶買賣者,惟不
    含同一盤與 ETF  專戶買賣,或與其他自有名義開立之帳戶相互買賣
    成交之數量)前八名核發獎勵金,按 ETF  當季日平均資產總值新台
    幣 100  億元以上及以下二部分進行排名,第一名 70 萬元,第二名
    50  萬元,第三名 30 萬元,第四名至第八名各 20 萬元,惟獲獎者
    當季賣出該 ETF  之證券交易稅(限流動量提供者 ETF  專戶賣出者
    ,惟不含同一盤與 ETF  專戶買進,或與其他自有名義開立之帳戶相
    互買進成交之數量)與獎勵金取其低者作為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