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 

Rules Governing the Proprietary Trading of Foreign Bond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歷史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6 條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得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或本中心交易系統交易為
之。
證券商應先向本中心辦理外國債券登錄之申請並經本中心核准登錄後,始
得與專業投資機構於其營業處所買賣該外國債券,但該外國債券已經其他
證券商辦理登錄者,不在此限。
前項外國債券登錄資料有異動者,原登錄之證券商應於異動後五日內完成
異動資料之更新。
第二項所稱專業投資機構,係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一項之專業投
資機構。
第二項外國債券不得為結構型債券,其登錄之事項應包括其發行人、發行
地、國際證券代碼、長期信用評等、計價幣別、發行日、到期日、付息日
、票面利率、還本付息條件及其他提前買回或賣回條款等。
本中心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將上月本中心核准登錄之外國債券相關資料,
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採營業處所議價者,交易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
三時,但證券商已訂定延長交易時間有關之內部作業辦法者,得延長其交
易時間,並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或網站公告之。
證券商訂定前項之內部作業辦法,應經董事長核定,修正時亦同。
第 16 條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者,應於確定成交後立即將成交資料依本中心規
定之時間及格式,輸入本中心之資訊系統。但下午五時以後成交者,應於
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完成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