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編製要點 英
The TAIEX Methodology
三、成分股選股原則 本公司所編製加權指數之指數成分股為所有上市的普通股(不含創新 板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並依下列規則處理: (一)新上市公司股票(含創新板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改列為 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於上市(或改列)滿一個日曆月之次月 第一個交易日納入成分股,但已上市公司轉換股份予他新設公司或 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控股公司、已上市公司分割後新設公司, 及上櫃轉上市公司,則於上市當日即納入成分股。 (二)上市股票停止買賣,於停止買賣日自成分股中刪除,俟恢復普通交 易滿一個日曆月之次月第一個交易日納入成分股;但上市公司有為 彌補虧損、以現金退還股款或分割而辦理減資換發新股作業,或辦 理變更股票面額換發新股作業,或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 或其他法令進行併購等情事而停止買賣者,保留為成分股,不予刪 除。 (三)經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上市股票於公告日次二交易日自成分股中刪 除,恢復普通交易當日,即納入成分股。若上市股票亦有因停止買 賣自成分股中刪除之情事,則納入成分股日期依本要點三、(二) 為準。 (四)上市股票終止上市,於終止上市日自成分股中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