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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Directions Governing Liquidity Providers of Call (Put)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認購(售)權證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民國 98 年 09 月 2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6
六、流動量提供者須在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開盤後五分鐘至收盤期間,以
    「回應報價要求」或「主動報價」方式履行報價之責任,作業規範如
    下:
(一)回應報價要求:
      1.流動量提供者應於接獲投資人詢價後五分鐘內回應報價,而此報
        價至少維持一分鐘。
      2.權證每單位委託價格未滿新臺幣(以下同)十元者,每筆報價不
        得低於十交易單位;權證每單位委託價格十元至二十元者,每筆
        報價不得低於五交易單位;權證每單位委託價格超過二十元者,
        每筆報價不得低於一交易單位。
      3.流動量提供者應對投資人要求報價之電話同步錄音,並至少保存
        二個月。
(二)主動報價:
      1.流動量提供者申報之價格應包含買進價格及賣出價格。
      2.流動量提供者應主動每隔五分鐘至少報價一次,而此報價應至少
        維持三十秒,但因標的證券價格變動而更新報價者,則不受應維
        持三十秒之限制。
      3.流動量提供者應訂定最高申報買進價格與最低申報賣出價格間之
        最大升降單位。
      4.權證每單位委託價格未滿十元者,每筆報價不得低於十交易單位
        ;權證每單位委託價格十元至二十元者,每筆報價不得低於五交
        易單位;權證每單位委託價格超過二十元者,每筆報價不得低於
        一交易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