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Directions Governing Liquidity Providers of Call (Put) Warrants
六、流動量提供者須在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開盤後五分鐘至收盤期間,以 「回應報價要求」或「主動報價」方式履行報價之責任,作業規範如 下: (一)回應報價要求: 1.流動量提供者應於接獲投資人詢價後五分鐘內回應報價,而此報 價至少維持一分鐘。 2.權證每單位委託價格未滿新臺幣(以下同)十元者,每筆報價不 得低於十交易單位;權證每單位委託價格十元至二十元者,每筆 報價不得低於五交易單位;權證每單位委託價格超過二十元者, 每筆報價不得低於一交易單位。 3.流動量提供者應對投資人要求報價之電話同步錄音,並至少保存 二個月。 (二)主動報價: 1.流動量提供者申報之價格應包含買進價格及賣出價格。 2.流動量提供者應主動每隔五分鐘至少報價一次,而此報價應至少 維持三十秒,但因標的證券價格變動而更新報價者,則不受應維 持三十秒之限制。 3.流動量提供者應訂定最高申報買進價格與最低申報賣出價格間之 最大升降單位。 4.權證每單位委託價格未滿十元者,每筆報價不得低於十交易單位 ;權證每單位委託價格十元至二十元者,每筆報價不得低於五交 易單位;權證每單位委託價格超過二十元者,每筆報價不得低於 一交易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