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Directions Governing Liquidity Providers of Call (Put) Warrants
七、流動量提供者於下列時機得不提供報價: (一)集中交易市場開盤後五分鐘內。 (二)權證之標的暫停交易。 (三)當流動量提供者專戶內之權證數量無法滿足每筆報價最低賣出單位 時,流動量提供者得僅申報買進。 (四)權證距到期日十五個交易日以內,流動量提供者得僅申報買進。 (五)發行人自行訂定之其他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