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契約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Listing Contract for Offshore Exchange-Traded Funds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契約 _________(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以下簡稱境外基 金機構))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由其委任之總代理人向臺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為其奉准募集銷售境 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 市,依該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一及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之規定,按證券交易所受益憑證上市契約準則所定事項,經雙方同意訂立 契約,茲將雙方應行遵守之事項開列如下: 第一條 境外基金機構依本契約申請上市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如下: ┌───────┬────┬──────────┬──┐ │境外指數股票型│發行日期│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備考│ │基金名稱 │ │銷售之淨資產價值(新│ │ │ │ │台幣元) │ │ ├───────┼────┼──────────┼──┤ │ │ │ │ │ └───────┴────┴──────────┴──┘ 第二條 境外基金機構及其總代理人及證券交易所應遵守有關法令及證券 交易所章則暨公告事項之規定。 第三條 境外基金機構於本契約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應由其委任之總代理 人依證券交易所訂定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 上市費費率表」所列上市費標準,於初次上市時及以後每年一月 份內,向證券交易所繳付上市費。 第四條 本契約五份分別呈轉外,並由境外基金機構及證券交易所各執乙 份。 第五條 本契約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 │本契約報奉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____年____月____日 │ │(__) 第 號函核准生效│ └────────────────┘ 立約人: __________(境外基金機構) 法定代理人: 住址 __________(總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住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