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Best Practice Principles for TWSE/TPEx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歷史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7 條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企業實踐社會責任
,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以確保企業社會責任政策之落實。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會於公司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時,宜充分考量利害關係
人之利益並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出企業社會責任使命或願景,制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制度或相關
    管理方針。
二、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公司之營運活動與發展方向,並核定企業社會責
    任之具體推動計畫。
三、確保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揭露之即時性與正確性。
上市上櫃公司針對營運活動所產生之經濟、環境及社會議題,應由董事會
授權高階管理階層處理,並向董事會報告處理情形,其作業處理流程及各
相關負責之人員應具體明確。
第 22-1 條
上市上櫃公司對其產品或服務所面對之客戶或消費者,宜以公平合理之方
式對待,其方式包括訂約公平誠信、注意與忠實義務、廣告招攬真實、商
品或服務適合度、告知與揭露、酬金與業績衡平、申訴保障、業務人員專
業性等原則,並訂定相關執行策略及具體措施。
第 27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評估公司經營對社區之影響,並適當聘用公司營運所在地
之人力,以增進社區認同。
上市上櫃公司宜經由股權投資、商業活動、捐贈、企業志工服務或其他公
益專業服務等,將資源投入透過商業模式解決社會或環境問題之組織,或
參與社區發展及社區教育之公民組織、慈善公益團體及政府機構之相關活
動,以促進社區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