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Best Practice Principles for TWSE/TPEx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歷史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上市上櫃公司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應注意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在追求永續
經營與獲利之同時,重視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之因素,並將其納入公司
管理方針與營運活動。
上市上櫃公司應依重大性原則,進行與公司營運相關之環境、社會及公司
治理議題之風險評估,並訂定相關風險管理政策或策略。
第 17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評估氣候變遷對企業現在及未來的潛在風險與機會,並採
取氣候相關議題之因應措施。
上市上櫃公司宜採用國內外通用之標準或指引,執行企業溫室氣體盤查並
予以揭露,其範疇宜包括:
一、直接溫室氣體排放:溫室氣體排放源為公司所擁有或控制。
二、間接溫室氣體排放:外購電力、熱或蒸汽等能源利用所產生者。
上市上櫃公司宜統計溫室氣體排放量、用水量及廢棄物總重量,並制定節
能減碳、溫室氣體減量、減少用水或其他廢棄物管理之政策,及將碳權之
取得納入公司減碳策略規劃中,且據以推動,以降低公司營運活動對氣候
變遷之衝擊。
第 21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為員工之職涯發展創造良好環境,並建立有效之職涯能力
發展培訓計畫。
上市上櫃公司應訂定及實施合理員工福利措施(包括薪酬、休假及其他福
利等),並將經營績效或成果適當反映於員工薪酬,以確保人力資源之招
募、留任和鼓勵,達成永續經營之目標。
第 24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依政府法規與產業之相關規範,確保產品與服務品質。
上市上櫃公司對產品與服務之顧客健康與安全、客戶隱私、行銷及標示,
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不得有欺騙、誤導、詐欺或任何其他破壞消
費者信任、損害消費者權益之行為。
第 26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評估採購行為對供應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會之影響,並與
其供應商合作,共同致力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上市上櫃公司宜訂定供應商管理政策,要求供應商在環保、職業安全衛生
或勞動人權等議題遵循相關規範,於商業往來之前,宜評估其供應商是否
有影響環境與社會之紀錄,避免與企業之社會責任政策牴觸者進行交易。
上市上櫃公司與其主要供應商簽訂契約時,其內容宜包含遵守雙方之企業
社會責任政策,及供應商如涉及違反政策,且對供應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
會造成顯著影響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