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 

Operational Rules Governing Day Trad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歷史名稱: 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民國 104 年 05 月 2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委託人申請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應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三個月且
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成交達十筆(含)以上,但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者、
專業機構投資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期貨經理事業等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不在此限。
委託人應事先與證券經紀商簽訂概括授權同意書,約定第一條第一項所定
事項。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並應簽訂風險預告書,證券經紀商始得接受
其當日沖銷交易委託。
已簽訂概括授權同意書之委託人於成交當日如不欲沖銷者,應於收盤前向
證券經紀商聲明,證券經紀商應確認並留存紀錄。
前項風險預告書及概括授權同意書由證券交易所公告之。
第一、二項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公司、證
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
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
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
證券經紀商應將得當日沖銷交易之委託人名單,輸入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指定之電腦系統,如有異動,應即予調整。
委託人不得使用綜合交易帳戶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綜合交易帳戶
成交分配後之交易及成交分配後更正帳號之交易均不得沖銷。
第 7 條
證券經紀商接受現券賣出委託時,應確認委託數量是否超過委託人在其保
管劃撥帳戶餘額與當日現款買進成交數量之總和;超過時,證券經紀商並
應確認其具足夠數量之有價證券,於委託人未完成反向買進沖銷交易時,
出借予委託人作為交割之用。
證券商自營部門(證券買賣帳號為 000000-0 )申報現券賣出數量超過其
保管劃撥帳戶餘額與當日現款買進成交數量之總和時,應確認其經紀部門
具足夠數量之有價證券,於未完成反向買進沖銷交易時,轉入證券作為交
割之用。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證券經紀商出借或轉出有價證券之券源,以向客戶借
入、自營部門自有證券轉入或他家證券經紀商向其客戶借入或自營部門自
有證券轉入,轉出借予證券經紀商為限。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票)不得依第一項及
第三項借入及出借該發行公司之股票。該等人員將該發行公司之股票交付
信託,亦不得出借。
第一項及第二項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費率以不超過當日該種有價證券收
盤價格百分之七為限。證券商就得滿足當日沖銷券差數量之情形下,對已
確認有意願出借者,依出借費率由低而高取借。
第 9 條
委託人或證券商自營部門現券賣出後未完成反向買進,證券經紀商應於現
券賣出成交日後次一營業日,以總公司「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證券
買賣帳號為 889999-9 )強制買回,以返還依第七條及第八條借入之有價
證券,如現券賣出成交日後次一營業日未能全數強制買回,應於現券賣出
成交日後次二營業日起持續買回至全數買回為止。強制買回之有價證券優
先返還依第八條標借及議借程序取借之有價證券。
證券經紀商依第七條取借之有價證券,於現券賣出成交日後次一營業日無
法全數強制買回時,應通知出借有價證券之客戶或他家證券經紀商及借入
之委託人繼續出借及借入未完成強制買回之有價證券至全數買回為止。出
借有價證券之客戶或證券商不得要求提前返還有價證券。借券費率依第七
條第五項規定,以繼續借券日之收盤價計算。如有價證券當日無收盤價格
,則以當市開盤競價基準計算。
證券經紀商依第八條標借及議借程序取借之有價證券,於現券賣出成交日
後次一營業日無法全數強制買回,續委由證券金融事業代理標借及議借未
完成強制買回之有價證券數量。
本條強制買回得於普通交易、盤後定價交易、零股交易及鉅額買賣為之,
惟第一項證券經紀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僅得現款買進不得賣出,
亦不得使用綜合交易帳戶及申報更正帳號。
第 15 條
委託人或證券商自營部門從事現券賣出後,未完成反向現款買進沖銷交易
,證券經紀商應於成交日下午六時前將當日沖銷券差明細輸入證券交易所
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定之電腦系統。
證券經紀商依第七條辦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應於借券當日下午六時
前,將出借及借入有價證券明細輸入「應付當日沖銷券差申報平台」,以
轉知集中保管結算所辦理有價證券撥轉作業。證券經紀商出借有價證券之
券源來自他家證券經紀商,他家證券經紀商亦應同時將出借有價證券明細
輸入「應付當日沖銷券差申報平台」。
證券經紀商依第八條委由證券金融事業代理標借及議借,應於現券賣出成
交後次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前,將借入有價證券明細輸入「應付當日沖銷券
差申報平台」,以轉知集中保管結算所辦理有價證券撥轉作業。
證券經紀商應於強制買回成交日後次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買回明細輸入
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定之電腦系統。
證券經紀商應於強制買回成交日後次二營業日下午六時前於「應付當日沖
銷券差申報平台」申報第七條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之還券明細,以轉知
集中保管結算所辦理有價證券撥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