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落實及強化證券商因持有公司股份而出席股東會之內部決策過程及指派人員行使表決權標準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 and Directions for Control of "Internal Decision-making Process of Shareholders Meetings Attended by Securities Firms Holing the Companies' Shares and Appointment of Persons to Exercise the Voting Right"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歷史名稱: 落實及強化證券商因持有公司股份而出席股東會之內部決策過程及指派人員行使表決權標準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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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商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者,其表決權之行使,
    應由證券商指派證券商內部人員(不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中之自然
    人行使。但證券商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三十萬股者,得不指派
    人員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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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證券商行使前揭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之一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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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證券商有擔任持有股份公司之董監事者,其法人代表人應為證券商內
    部人員(不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非前揭證券商內部人員,應具
    合理事由;與其法人代表人之指派程序等均應留存資料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