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規定 英
Taipei Exchange Procedures for Cases for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Domestic and Foreign Securities Issuers
本規定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10 月 27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300 416757 號公告、104 年 11 月 16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43526 號公 告、110 年 4 月 16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003362462 號公告、111 年 1 0 月 13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101415944 號公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第十一條之一及「外國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外募發準則)第九條之一、第五 十九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外國發行人有下列情事者,本中心得依外募發準則停止其股票公開發行: 一、第一上櫃公司非因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經本中心終止其股票櫃檯 買賣。 二、興櫃公司非因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本中心上櫃,經本中心終止 其股票櫃檯買賣。
本規定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本規定之附表經本 中心總經理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