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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參考範例(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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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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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週期及期間)
本公司董事會每年應依據第六條及第八條之評估程序及評估指標執行內部
董事會績效評估。
本公司董事會績效評估之執行,應至少每三年由外部專業獨立機構或外部
專家學者團隊執行評估一次。
董事會內部及外部績效評估結果,應於次一年度第一季結束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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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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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範圍及方式)
本公司董事會評估之範圍,包括整體董事會、個別董事成員及功能性委員
會之績效評估。
評估之方式包括董事會內部自評、董事成員自評、同儕評估、委任外部專
業機構、專家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績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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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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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程序)
本公司董事會績效評估程序說明如下:
一、確立當年度受評估之單位、期間及範圍(如整體董事會、個別董事成
員、各功能性委員會等)。
二、確立評估之方式(如董事會內部自評、董事成員(自我或同儕)自評
、同儕評估、委託外部專業機構、專家評估等)。
三、挑選適當之評估執行單位。
四、由各執行單位收集董事會活動相關資訊,並分發填寫附表一「董事會
績效考核自評問卷」、附表二「董事成員(自我或同儕)考核自評問
卷」及附表三「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考核自評問卷」等相關自評問卷,
最後由統籌之執行單位或董事會秘書室將資料統一回收後,針對第八
條評估指標之評分標準,記錄評估結果報告,送交董事會報告檢討、
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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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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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專業機構、專家)
本公司安排執行董事會績效評估的外部評估機構或外部專家學者團隊,應
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部評估機構或外部專家學者團隊應具備專業性及獨立性。
二、外部評估機構主要為承辦有關董事會相關教育訓練課程、提升企業公
司治理等服務的相關機構或管理顧問公司。
三、外部專家學者團隊,應聘任至少 3 位董事會或公司治理領域之專家
或學者,評估公司董事會績效評估執行情況,並撰寫外部評估分析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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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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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指標及評分標準)
本公司應考量公司狀況與需要訂定董事會績效評估之衡量項目,並至少應
含括下列五大面向:
一、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二、提升董事會決策品質。
三、董事會組成與結構。
四、董事的選任及持續進修。
五、內部控制。
董事成員(自我或同儕)績效評估之衡量項目應至少含括下列六大面向:
一、公司目標與任務之掌握。
二、董事職責認知。
三、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四、內部關係經營與溝通。
五、董事之專業及持續進修。
六、內部控制。
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之衡量項目應至少含括下列五大面向:
一、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二、功能性委員會職責認知。
三、提升功能性委員會決策品質。
四、功能性委員會組成及成員選任。
五、內部控制。
董事會績效評估之指標,應依據本公司之運作及需求訂定符合且適於公司
執行績效評估之內容,並由薪酬委員會定期檢討及提出建議。
評分之標準,依公司需求修正及調整,亦可依各衡量面向採比重加權之方
式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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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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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結果運用)
本公司董事會績效評估結果應作為遴選或提名董事時之參考依據;並將個
別董事績效評估結果作為訂定其個別薪資報酬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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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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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方式)
本公司所訂定之績效評估辦法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公司網站充分揭露,
以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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