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Conduct of Equity Crowdfu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3 條
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之證券商不得轉投資,但參與認購於其募資
平台辦理股權募資之公司股票,不在此限。
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之證券商依前項但書規定,參與認購於其募
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之公司股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持有任一公司股份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且持
    有任一及所有公司股份之成本總額,各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百分
    之二十及百分之四十。
二、證券商應對投資部位訂定投資前投資決策、投資後管理及風險評估等
    機制。
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之證券商依前二項規定,參與認購於其募資
平台辦理股權募資之公司股票,嗣後其股票轉讓之對象僅以曾參與認購該
募資公司股票及天使投資人為限。
前項規定所稱天使投資人,係指投資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
    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
    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
    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
二、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股東權益超過新臺幣五千萬
    元且設有投資專責單位之法人或基金。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
    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三、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業,其委託人符合前二款之規定。
四、依法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
第 19 條
證券商僅得受理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之公司於募資平台辦理股
權募資,且應逐案與公司簽訂契約。
前項契約應依本辦法規定明訂雙方之權利義務,且含以下項目:
一、收費標準(不得以任何實質或形式辦理退佣)。
二、違約之處置方式。
三、依據法令或本中心要求提供資訊或進行調查時,公司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