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人查詢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帳戶或交易資料作業程序(民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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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投資人查詢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帳戶或交易資料,爰訂定本作業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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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詢資料範圍:
(一)證券帳戶明細。
(二)信用交易帳戶明細。
(三)證券交易資料,包含買賣成交紀錄及買賣委託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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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詢方式:
(一)親自至本公司申請者:
1.申請人為成年人:申請人應出示身分證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
書件。
(1)申請書(成年人使用,附件 1)。
(2)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
2.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出示身分證及未成年
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如父母無法
共同代理者,須繳交委由他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正本(附件 3)
,或足資證明有單獨監護權之文件影本(正本核驗後返還)。
(1)申請書(未成年人使用,附件 4)。
(2)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及未成年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
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
3.申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人應出示身分證、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文
件供核驗,並繳交下列書件。
(1)申請書(受監護宣告之人使用,附件 5)。
(2)監護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
同意書(附件 2)。
4.申請人為華僑或外國人:本人應出示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
證或護照供核驗,並繳交下列書件。
(1)申請書(附件 1)。
(2)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
(二)委託他人至本公司申請者:
1.申請人為成年人:受託人應出示其本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供核驗
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
(1)申請書(成年人使用,附件 1)。
(2)委託授權書(附件 6)。
(3)委託人、受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附件 2)。
2.申請人為未成年人:受託人應出示其本人及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或監護人身分證、未成年人之身分證或戶口名簿供核驗身分,並
繳交下列書件。如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須繳交委由他方單獨代
理之同意書正本(附件 3),或足資證明有單獨監護權之文件影
本(正本核驗後返還)。
(1)申請書(未成年人使用,附件 4)。
(2)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之委託授權書(附件 7
)。
(3)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未成年人及受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
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
3.申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受託人應出示其本人及監護人身分證
、受監護宣告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監護人文件供核驗,並繳交下列書件。
(1)申請書(受監護宣告之人使用,附件 5)。
(2)監護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之委託授權書(附件 7)。
(3)監護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
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
4.申請人為華僑或外國人:受託人應出示其身分證及委託人之華僑
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
(1)申請書(附件 1)。
(2)委託授權書(附件 6)。
(3)華僑或外國人及受託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
書(附件 2)。
5.申請人為法人機構:被授權人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法人機構登
記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身分證正面影本;負責人如為華僑外國
人,應檢具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供核驗,並繳交
下列書件。
(1)法人機構申請書(附件 8)。
(2)負責人與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附件 2)。
(三)親至證券商以通訊方式申請者:
1.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法人機構被授權人,得備齊申請
書件親赴證券商委請辦理通訊申請。
2.證券商應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查驗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或法人機構被授權人身分與申請書件無誤後出具證明書,
併同申請書件正式發函向本公司提出查詢申請。
3.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法人機構被授權人應檢具貼足掛
號郵資之回郵信封,查詢結果逕寄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
或法人機構被授權人。
4.證券商出具證明書時應向申請人查驗下列文件:
(1)申請人為成年人:申請人應出示身分證供核驗身分,繳交下列
書件後,由證券商出具證明書(附件 9)。
I.申請書(成年人使用,附件 1)。
II.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
(2)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出示身分證、未成
年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由證券
商出具證明書(附件 10 )。如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須繳交
委由他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正本(附件 3),或足資證明有單
獨監護權之文件影本 (核驗後返還本正 )。
I.申請書(未成年人使用,附件 4)。
II.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及未成年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
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
(3)申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人應出示身分證、受監護宣告
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
人文件供核驗,並繳交下列書件,由證券商出具證明書(附件
10)。
I.申請書(受監護宣告之人使用,附件 5)。
II.監護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
暨同意書(附件 2)。
(4)申請人為華僑或外國人:本人應出示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
留證或護照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由證券商出具證明
書(附件 9)。
I.申請書(附件 1)。
II.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
(5)申請人為法人機構:被授權人應出示本人身分證、法人機構登
記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身分證正面影本;負責人如為華僑外
國人,應檢具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供核驗,並
繳交下列書件,由證券商出具證明書(附件 11 )。
I.法人機構申請書(附件 8)。
II.負責人與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
書(附件 2)。
5.申請人應附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由本公司將查詢結果逕寄
申請人。
(四)上述第(一)~(三)項申請人若曾更名,自然人者應另檢附載明
變更紀錄之戶口名簿,法人者應另檢附法人機構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供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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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網際網路申請:
(一)申請人經由網際網路連結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人
個人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網址為 https://investor.twse.com.
tw/ ,並填寫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12
)。
(二)申請人須具備「證券下單憑證」、「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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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資人查詢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帳戶或交易資料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人親自或委託他人至本公司,或經由證券商以通訊方式申請查
詢者:
1.查詢開戶資料或自申請日起算往前推算 1 年內之交易資料,免
費。
2.查詢自申請日起算,超過 1 年未滿 5 年之交易資料,每件收
取作業工本費新臺幣(以下同)100 元,並按年加收電腦處理費
100 元,不足 1 年者以 1 年計。
3.查詢自申請日起算,超過 5 年之交易資料,每件收取作業工本
費 100 元,並按年加收電腦處理費 150 元,不足 1 年者以
1 年計。
4.列印查詢結果報表 10 頁以內免費,超過部分每頁酌收5元。
(二)申請人經由本公司「個人資料查詢系統」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查詢
者:
1.查詢開戶資料或自申請日起算往前推算 1 年內交易資料者,免
費。
2.查詢自申請日起算,超過 1 年未滿 5 年之交易資料,每件按
年收取電腦處理費 100 元,不足 1 年者以 1 年計。
3.查詢自申請日起算,超過 5 年之交易資料,每件按年收取電腦
處理費 150 元,不足 1 年者以 1 年計。
(三)以通訊方式或網際網路方式申請查詢交易資料如需付費,請匯款至
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013) ,戶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帳號 001030912922 ,發票將另行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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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作業程序經總經理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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