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the Business of Proprietary Trading of Security Toke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歷史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發行人:指依我國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但不含上市、上櫃及
    興櫃公司。
三、交易平台:指證券商為經營自行買賣虛擬通貨業務所設立之資訊平台
    。
四、資訊揭露專區:指證券商設立之資訊系統,用於揭示發行人之相關資
    訊,包括發行人基本資料、年度財務報告、募資計畫暨資金運用情形
    及重大訊息等,以利投資人查詢參考。
五、專業投資人:指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所定條件
    者。
六、營業日:指證券商為經營自行買賣虛擬通貨業務之交易日。
七、華僑及外國人:指符合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三條所定條
    件者。
第 48 條
證券商在其交易平台與客戶議價買賣虛擬通貨者,應於交易平台揭露證券
商之報價(含價格及數量)、成交資訊等訊息供客戶查詢。
前項成交資訊應包含交易時間內最近一筆成交價、數量及累計成交數量、
最高、最低及加權平均成交價。
證券商應於每日交易時間終了後,對外揭露各虛擬通貨之當日成交數量、
加權平均成交價、華僑及外國人之買賣明細與持有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