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有異動者,證券商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左列規定,向證券交易所
或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登記。所屬證券商在辦妥異動之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
免責。
一、證券商內部因負責人或業務人員職務調動、升遷等,為變更登記。
二、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死亡、辭職、解僱、解任、資遣、退休等情事者,為註銷登
記。
三、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經本會依本法命令解除其職務,或其登記有本規則第九條
第三項所列各款之情事者,為撤銷登記。
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同業公會對前項之登記,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之異動情形彙總轉
報本會備查。
第一項券商內部稽核業務人員之異動,所屬證券商應於異動前,先申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
商同業公會審定轉報本會核備後,始得異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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