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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名稱:
證券交易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第 26-2 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其股東常 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十五日 前,以公告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