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募集與發行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 股權公司債,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者外,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不受公司法第二 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