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 (民國 57 年 04 月 30 日)
第 25 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達股份總額百
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種類、股數及票面金額,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
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將前項股票持有人上月份股數變動之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
,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公告之。
第一項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其
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