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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名稱:
證券交易法
(民國 57 年 04 月 30 日)
第 26 條
凡依本法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其章程應分別訂明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二者所持 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各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額一定之成數。 前項成數,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