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 (民國 72 年 05 月 11 日)
第 17 條
公司依本法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時,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公司須由具有特定資格之股東所組成,或其事業之範圍或性質不適宜由公眾投資者,得經
財政部核定,不適用本法及公司法關於公開發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