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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名稱:
證券交易法
(民國 72 年 05 月 11 日)
第 17 條
公司依本法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時,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公司須由具有特定資格之股東所組成,或其事業之範圍或性質不適宜由公眾投資者,得經 財政部核定,不適用本法及公司法關於公開發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