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管理規則 (民國 92 年 04 月 30 日)
第 9 條
證券商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依下列規定,向本會所指定銀行提存營業保
證金:
一  證券承銷商:新臺幣四千萬元。
二  證券自營商: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  證券經紀商:新臺幣五千萬元。
四  經營二種以上證券業務者:按其經營種類依前三款規定併計之。
五  設置分支機構:每設置一家增提新臺幣一千萬元。
前項之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