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辦理相關監理作業,得依本辦法向擔保品提供者收費,由其僑 外資保管機構代為支付。 前項收費依下列公式逐日計算:擔保品市值 × 0.0004 ÷ 365 。 依前項公式計算之金額不足新臺幣一百元者,以新臺幣一百元計收。 第二項市值以前一營業日收盤價計算之,若無收盤價,則以開盤競價基準 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