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 或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者,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 理。 證券商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 務或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者,不適用第二條、第五條、第 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第二十一條、第 五章及第六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