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管理規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第 45-1 條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
或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者,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
理。
證券商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
務或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者,不適用第二條、第五條、第
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第二十一條、第
五章及第六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