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 (民國 77 年 01 月 29 日)
第 157-1 條
左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
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二、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消息未公開前其買入或賣出該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
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限度內,對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
,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責任限額提高至三倍。
第一項第四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提供消息之人,負連
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
賠償責任。
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
,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準用之;第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第二項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