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民國 75 年 02 月 04 日)
第 3 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十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供股東隨時索閱;其以
  年報、營業報告書或其他會議料補充時亦同。
  前項議事手冊,應依左列情形,載明規定事項:
  一、有關董事與監察人之選任時,其應選出人數、任期及起訖時間。
  二、有關董事或監察人之解任時,其姓名、持有該公司股份之種類與數量、及被解任事由
      。
  三、有關變更章程時,其變更前後之內容及變更事由。
  四、有關增加資本時,其增加之數額、資金來源、用途及認股率或配股率。
  五、有關減少資本時,其減少之原因、數額及換股比率。
  六、有關募集公司債應報告股東會時,其募集之原因、數額及有關事項。
  七、有關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行為時:
  (一)說明該項營業或財產之所在地點及一般狀況。
  (二)該行為相對人之名稱或姓名、地址,並說明其與公司關係。
  (三)契約或交易之其他重要內容。
  八、有關公司合併時:
  (一)合併契約書之重要內容。
  (二)合併公司最近營業年度終了之資產負債表。
  (三)合併公司最近營業年度之損益表。
  九、有關年度各項決算表冊請求承認時,各該表冊。
  十、有關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請求承認時:
  (一)最近營業年度之營業報告書。
  (二)最近營業年度終了之資產負債表。
  (三)最近營業年度之損益表。
  (四)盈餘分派或彌補虧損之情形。
  (五)盈餘分派之全部或一部轉增資發行新股時,應註明。
  十一、其他議案之要旨。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二日內,將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議事手
  冊及第一項會議補充資料各三份,報請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管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