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 (民國 77 年 01 月 29 日)
第 85 條
證券經紀商受託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其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之費率,由
證券交易所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證券經紀商非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者,其手續費費率,由證券商同業
公會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 132 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於其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內,應訂立由證券自營商或
證券經紀商繳存交割結算基金,及繳付證券交易經手費。
前項交割結算基金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一項之經手費費率,應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商同業公會擬訂,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