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 (民國 77 年 01 月 29 日)
第 60 條
證券商不得收受存款、辦理放款、借貸有價證券及為借貸款項或有價證券之代理或居間。
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為左列之行為:
一、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或融券。
二、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代理。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