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管理規則 (民國 86 年 06 月 10 日)
第 19 條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關兼營者依銀行法規定外,其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持有任一
  公司股份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其持有任一公司所發行有價
  證券之成本總額,並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因承銷取得有價證券,與自行買賣部分併計超過前項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應於取
  得後一年內,依本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