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經本會核准: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用資金。
三、變更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四、受讓或讓與其他證券商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
五、合併或解散。
六、投資外國證券商。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者,前項所列須先報經核
准之事項,應送由證券交易所轉送本會;僅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立證券商經營櫃
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者,應送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送本會;均未訂立者,應送由
證券商同業公會轉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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