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第 51 條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投資及兼任之限制)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商,或兼為其他證券
  商或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但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
  ,因投資關係,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得兼為其他證券商或公開發行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